北市一名陳姓婦人繼承祖母泰雅原民血統,向松山戶政事務所申請取得原民身分,但戶政事務所以陳女祖母與非原住民結婚,陳父未從母姓,依「原住民身分法」撤銷申請。陳女向高等行政法院爭血統,法院認為基於血統主義精神,陳父確有原民血統,子女權益依法應受保護,撤銷戶政事務所處分,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78歲的陳姓婦人楊姓祖母為清光緒時期泰雅族原住民,陳的祖母與陳姓福佬人結婚,陳父則於1938年、日據時期過世;2013年,陳婦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原住民身分登記獲准,但戶政事務所不久後又改口,撤銷陳婦申請。
戶政事務所援引「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認為陳父未從祖母楊姓,因此不具原住民身分,陳婦自不得申請原住民身分。
陳姓婦人提起訴願遭駁回,轉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陳婦主張,父親早在日據時期過世,不可能取得原住民身分,也無法從母姓,痛批戶政事務所以漢姓不同否定申請,粗暴程度不亞於當初政府強賜漢姓,亦形同懲罰原住民女性嫁給非原住民男性所生的後代。
法院認為,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在該法施行之前,因故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可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意即陳父若在世可檢具原民身份文件取得原民身分,但因陳父已過世,其婚生子女可准用「原住民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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