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陳姓女子以祖母是泰雅族原住民為由,向松山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為原住民身分,但後來遭戶政所以陳父未以原住民姓氏登記為原住民,其女陳姓女子即不具原民身分,因而撤銷陳女的原民登記。陳女不服,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戶政事務所的處分獲勝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二○○八年增修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第二項,立法理由指原住民身分「應落實血統主義,並兼顧其子女相關權益」,不應全以姓氏為依歸;陳父所處的日據時期,沒有從母姓以登記為原住民的觀念,如果他仍在世,就能提出相關文件,取得原住民身分,因此身為直系血親的陳女,同樣能取得原住民身分,判決戶政所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陳女二○一三年向松山區戶政所登記為原住民,理由是祖母為泰雅族人,父親依規定同樣具有原住民身分,她身為子女,也符合原住民身分;戶政所原本核准登記,但後來又以原民會變更原住民身分認定條件,指陳女的父親是原住民和漢人所生,且沒有從原住民祖母的姓氏,不具原住民身分,因此撤銷陳女的登記。
陳女主張,祖母經原民會和戶政所認定是泰雅族,她的父親是原住民祖母與非原住民的祖父所生子女,只因父親在日據時期死亡,無法申請登記為原住民,戶政所從漢人的父權習俗出發,認為女性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男性結婚所生的子女就不是原住民,等於變相懲罰原住民女性嫁給非原住民男性所生的後代。
陳女指出,台灣光復初期,國民政府為了去掉台灣人民普遍採用日本姓名,曾強迫沒有漢人姓名的原住民改採漢姓、漢名,造成原住民直系、旁系血親裡不同姓氏者越來越多,引發尊卑不分、倫常混亂的情形,如今戶政所的粗暴程度,不亞於台灣光復初期的行徑。
松山區戶政所則認為,陳女的父親是原住民與非原住民所生子女,卻沒有從有原住民身分的母姓,不符合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戶政所是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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