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師資聘任 應與受教權均衡
「不僅公立高中教師甄選,被列為原住民重點學校得為原住民另闢缺額專區,國中小學也面臨同樣困擾。」花蓮縣教師會理事長劉立軍昨天強調,這是應該通盤檢視的教育大問題。
民國103年公告的《原住民族教育法》提到「原住民族中、小學、原住民教育班及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條文明載,《原住民族教育法》於民國102年5月7日修正的條文施行後5年內,聘任具原住民族身分的教師比例,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的比率。
劉立軍表示,教師會接獲不少關心教育的教師、家長與社會人士多項建議,初步彙整的意見是,多數人肯定設置原住民族學校與原住民族重點學校的精神,立意雖良善,卻令人聯想到日據時期,將學校分為小學校、公學校與番學校,教育部這樣的設計是否反招歧視?值得關切。
另外,原住民重點學校學生的結構會隨著時間改變,例如少子化會造成原住民族學生不足,一旦5年內補足師資,屆時,學校如何解決原民教師超編的問題?往後原住民子弟要進入教育界服務而不可得,是否會造成世代剝削?
劉立軍也說,原住民族師資的聘用是否需依當地族群不同做調整?例如,太魯閣族教師去阿美族學生占多數的學校應徵,該怎麼辦?是否要優先錄取阿美族教師?而且短時間內要補足原民師資,問題多且不合理,恐窒礙難行。
他認為,在師資聘任時,應以保障學生的學習權利為前提,在諸多疑慮未消失前,應邀集相關單位與教師團體,配合新課綱施行,廣納各方建言,包括師資評選標準、科目認定與加分多寡,才能在保障原民教師就業權、原住民重點學校學生的受教權間,取得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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