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可自製獵槍,但不能撿拾。台東王姓布農族撿到獵槍占為己有,台東地方法院依違反槍砲條例,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
台東縣海端鄉王姓布農族男子,去年7月間持獵槍獵殺長鬃山羊和山羌,分別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
王姓男子辯稱,他持有的獵槍是撿到的並非他自製的,因此應該判無罪。
王男的辯護律師也表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修訂,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使用者,只罰鍰,不適用刑罰。
也就是原住民持有獵槍者只要登記即可合法,而未登記則以行政罰處罰,因此王姓男子不適用刑罰。
台東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第20條修訂條文,所稱「自製獵槍」,除須考量該槍枝「結構、性能」是否為原住民以其文化所允許的方式製造外,亦應考量槍枝的「來源」是否與原住民文化有關。
意即,槍枝是行為人以原住民文化所允許方式製造而取得者,適用條例不罰;或是行為人所持有槍枝非自己所製造,但槍枝是屬原住民以其文化所允許的方式製造而由行為人繼受取得,此種單純持有自製槍枝行為,亦適用條文而不罰。
但王姓男子所持有的槍枝是撿到的,並非自製,且無法判斷是否和文化有關,因此和條例的「自製獵槍」構成條件不符。
持有獵槍部分,台東地方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處3年2個月有期徒刑。
獵捕保育類動物部分,法院調查,王男因傷病在家休養,並且種菜維生,並非以狩獵營生,王男職業不是獵人,狩獵目的只是供家人食用,因此不能將王男狩獵解釋是依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所說的基於傳統文化行為,因此判處7個月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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