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lum,見母親吃不慣平地油膩的肉,吵著要吃山上動物,帶獵槍上山打獵,捕獲山羊及山羌各1隻,卻吃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官司,遭判刑3年半確定,王光祿原定今早發監,但王拒絕入監未報到;檢察總長顏大和今已對此案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檢察署指出,此案法院自行限縮解釋,認為原住民自製獵槍之性能,需依原住民文化之生活需要所製造,或原住民文化所允許的方式製造等要件,才能主張免責,此舉以不確定法律的概念,虛增法律條文所無之免責要件,已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最高檢認為,依原審法院的解釋,隱含原住民族日後皆不能再自製比祖先所製造更精良的獵槍打獵,永遠只能使用落伍的土造獵槍打獵,可能造成原住民族發展及其特有文化的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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