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16)日擬訂「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草案,規定將投資人區分為專業投資人與非專業投資人,並建立總代理制度等多項相關規範,由於此法源今日於金管會委員會通過,並將於近日發布,終於可以銜接上央行廢止銀行銷售連動債的法源,讓連動債最快可於 8月底恢復銷售。

央行 5月22日公告修正《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把《銀行受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的相關規範給公告廢止,且自6月17日起生效,其中,連動債投資部分,因為金管會來不及催生《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草案》,因此銀行在此法令空窗期暫時禁止銷售連動債。

金管會經邀集中央銀行、法務部、相關公會、周邊單位及美僑、歐洲商會等共計召開5次公聽會後,今日經金管會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終於催生出新法。

境外結構債新法將投資人區分專業投資人與非專業投資人。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解釋,將受託投資或銷售對象的投資人,依其風險承擔能力及具備的專業知識,區分為專業投資人與非專業投資人,專業投資人的範圍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及一定規模法人或基金外,並包括資產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財力證明;或其單筆投資逾新臺幣 300萬元等值外幣,且於該受託、銷售機構存款及投資往來總資產逾新臺幣1500萬元,並提供總資產超過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財力聲明書之自然人。

同時規範境外結構債發行機構應於台灣設有分公司,倘若未設分公司,應由該商品發行機構在台子公司,或保證機構在台分公司或子公司擔任總代理人,以保障投資人權益。

吳當傑指出,境外結構債的發行機構或保證機構的長期信評,應符合金管會認可的一定等級以上,並不得以新台幣計價,不可以連結到新台幣利率匯率、國內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於國外發行的受益憑證、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大陸地區股價指數期貨債券貨幣等。

不過境外結構債雖然也不可以連結到國內外機構編製的台股指數,但吳當傑強調,如果該指數是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與國外機構合作編製非以台股為主要成分股的指數,就不在此限。

此外,關於客戶適合性程度的分級,吳當傑指出,最後參採外界建議,將「投資人風險承受」與「商品風險程度」各簡化為 3個等級,並明定受託投資或銷售機構應遵守之客戶分類、商品審核、行銷過程控制與其他應執行事項。

草案還明定,境外結構型商品受託投資或銷售之對象屬專業投資人者,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行銷過程應錄音。

金管會表示,本草案將於近日發布,等於可以銜接上央行廢止銀行銷售連動債的法源,預計發佈後 1個月施行,吳當傑預計,最快可以 8月底實施,也就是說連動債最快可於 8月底恢復銷售。

2009.07.16 鉅亨網 陳慧琳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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