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新城鄉陳姓女子在民國100年時,依原住民身分法改為從太魯閣族的母姓「葉」,後來因漢人父親過世,家人認為家中不能沒有人姓陳,於是又改從父姓。日前,她打算改回母姓時,才知道成年後改姓只有一次機會,遭花蓮地方法院駁回聲請。
「司法無能」,得知判決結果,陳女忿忿不平表示,子女要跟誰姓,本來就是基本權益,她與哥哥妹妹原本都從母姓「葉」,直到父親過世後,家人覺得3兄妹至少要有人從父姓,當時她沒想太多,就聽從哥哥的話改姓「陳」。
如今她除要照顧5名子女,媽媽中風後也都由她照料,因此希望改回母姓,取得原住民身分,享有比較多的福利,沒想到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才知道無法改回,只好走法律途徑。
判決書指出,依照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必須從具原住民身分父母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才可取得原住民身分。如果子女想要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1次為限。
陳姓女子在100年8月3日依原住民身分法改從母姓「葉」,取得山地原住民身分時已成年,隔年2月20日變更從父姓陳,因此喪失原住民身分資格,花蓮地方法院以「維護身分安定」為由,駁回陳女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