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可自製獵槍,但不能撿拾。台東王姓布農族撿到獵槍占為己有,台東地方法院依違反槍砲條例,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
台東縣海端鄉王姓布農族男子,去年7月間持獵槍獵殺長鬃山羊和山羌,分別被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野生動物保育法起訴。
王姓男子辯稱,他持有的獵槍是撿到的並非他自製的,因此應該判無罪。
王男的辯護律師也表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修訂,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使用者,只罰鍰,不適用刑罰。
也就是原住民持有獵槍者只要登記即可合法,而未登記則以行政罰處罰,因此王姓男子不適用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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