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文化珍貴卻極為脆弱,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雖已明定原民有行使傳統文化的權利,但其它法令並未隨之調整,許多基層公務員也因為文化隔閡,或心態尚未解嚴,以僵化而粗糙的執法方式應對原民文化,恐是這次「大獵祭」引發原住民族群起憤慨的主因。
在維護文化多樣性的目標下,保存原住民傳統文化,必須倚賴細緻且符合現實的法令。例如,既保障狩獵權,就該給予原民相當的信賴與自由,行使狩獵的權利,執法者不該事事皆以防弊心態管控。
狩獵既是原民文化極重要一環,但目前原民申請狩獵及獵槍持有許可,仍然障礙重重,才導致非法獵槍在部落成為常態,終至淪為警方查緝的績效,成為「制度殺人」的典範。
對於狩獵許可的申請,如果地方政府仍堅持須於一個月前提出,也應該考量部落現實,給予狩獵人員臨時加入或異動的備查登記彈性。
相關法令在訂定時,應對原民文化與民情有更多了解。台灣原住民是多種族,現行狩獵許可申請,要求申報預計捕獵幾種幾隻動物,就與泰雅族信仰「狩獵前不得說出我要幾隻動物,因這是對大自然不敬態度」相違背,這也是泰雅族合法狩獵低申請率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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