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人文司前年公布人類研究倫理審查制度試辦方案,將源於生醫的人體研究法沿用到人文社會科學計畫,並於去年試辦,引發人社學界不滿。學界指出,把侵入性研究為主的生醫倫理標準移植到人社界,將戕害學術自由,也恐造成學術壟斷。
中研院社會學研究所、台灣社會學會與人文社科專業研究倫理行動聯盟,今在中研院社會所舉辦「台灣學術研究倫理審查制度的變異與檢討」工作坊,由社會所所長蕭新煌主持,20餘位研究員、教授與談。科技部人文司司長蕭高彥也到場。
人體研究法訂立於2011年,目的是保障人體研究的研究對象,2012年又訂定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學界指出,這套審查邏輯來自美國1970年代成立的人體試驗委員會(IRB),然而IRB爭議不斷,美國人類學界曾指種種限制將導致民族學之死。
台大台灣文學系副教授蘇碩斌指出,科技部要求所有申請國科會非生物醫學類的「人類研究」研究計畫,不論做問卷調查或訪談等質性研究者,都須送研究倫理委員會付費審查,然而大多人社計畫傷害受訪者的風險不高,沒必要全都審,白花時間心力。
蘇碩斌也質疑,4年前科技部授權各學科自主設計研究倫理,當時他也參與。豈料科技部後來沒走向學科自主,而是在全台成立3個區域研究倫理中心(REC),分由台大、中國醫藥大學、成大負責,後來又變成全台共12所大學等建置REC。但多數單位以生醫界為主,易因不熟悉人社領域影響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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