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83歲原住民楊坤成,違反水土保持法判刑確定,法律規定,經判刑確定,就不能持有獵槍,不過楊認為仁愛鄉邱姓、洪姓員警,未持處分書即沒收他的獵槍,事後才補公文和價購領據,控告兩人瀆職。

控判刑不能持槍違憲

楊坤成也質疑,自衛槍枝管理條例中,判刑就不能持有獵槍等自衛槍枝的規定太不合理,已牴觸憲法、原住民基本法。
南投縣原民局長張子孝及律師張國楨則認為,原住民的特殊文化應受到尊重,惟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規定不論觸犯什麼罪,經判刑確定就不能持有獵槍很不合理,認為應該透過修法,明定何種罪刑才不能持有。
布農族原住民楊坤成昨由兒子塔斯竹幹.武浪陪同,到南投地檢署開庭。
塔斯竹幹.武浪說,仁愛警分局邱姓警員今年4月15日要其帶獵槍到派出所,並以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規定,指父親101年7月因違反水土保持法被判刑5月確定,就不能再持有獵槍,但當時並沒有出示處分書,只憑口頭說一說,就沒收獵槍。到今年5月,邱員才與洪姓員警持縣警局公文到家裡,要父親簽具8000元領據,表示要價購獵槍,父親認為他是違反水保法,警方卻沒收其獵槍,十分不合理,先訴願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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